- 坚定不移地做好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
-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就当前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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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4月08日
问题1:去年年底以来,民政部等部门下大力气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速度和力度都是空前的,但有人说这是“走过场”的运动。这样的说法合适吗?
答: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领域具有新的历史特点的一场斗争。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社情的重大变化,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面临着与改革开放初期不同的问题和矛盾,出现了一系列新特点、新情况、新问题。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制度体系日益完善,社会公众通过80万家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参与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渠道越来越宽、认同感越来越强,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突显,国家帮扶社会组织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越来越多。一些不法分子认为他们占便宜、谋私利的机会到了,于是纷纷打着公益或互益的名义,扛着国家战略的旗号,标榜着社会组织的身份,尤其伪造国字号、甚至是国际性组织的身份,弄虚作假,坑蒙拐骗,招摇生事,肆意糟践广大公众的信任,刻意玷污社会组织、社会公益事业的形象。不把这股歪风邪气压下去、不把各种非法社会组织打击整治好,我国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环境就成了大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说,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事关社会组织发展大是大非问题,事关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立场问题,因此,我们民政部门必须敢于发声,敢于亮剑,敢于斗争。当然,这种斗争不是革命战争年代那种疾风骤雨式的阶级斗争,也不是历史上那种大规模的群众运动,我们要依靠党的领导的力量、依靠法治的力量、依靠政府部门协同的力量、依靠综合治理的力量来激浊扬清、扶正压邪。至于是不是“走过场”,事实胜于雄辩。我们要感谢这个善意的提醒,对于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这场斗争,我们绝不“走过场”。
问题2:据此前各方面的新闻报道,民政部联合公安部将在4月-12月开展集中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能不能简要介绍一下为什么要开展这次专项行动?
答: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一些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屡禁不止,特别是有的非法社会组织“跟风”国家战略,打着“中国”“国际”字头,冒用国家机关下属单位名义活动,不仅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声誉,也给人民群众带来财产损失,还损害了社会组织的公信力,扰乱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秩序。从4月份开始到今年年底这8个月的集中打击整治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此次开展的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前期整治基础上的又一次发声亮剑,目的是通过集中整治,去“存量”,遏“增量”,实现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治理效果。
同时要看到,非法社会组织活动具有隐蔽性、随机性、分散性等特点,打击整治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打击整治的根本目的是要以“惩”促“防”、以“惩”促“治”。可以说这8个月时间是对非法社会组织进行标本兼治的关键时期,要边打边治边建,既要立足当前,取缔一批非法社会组织,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社会震慑效应,又要着眼长远,加快完善举报投诉、公开曝光等长效监管机制,逐步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愿违法的法治环境。
问题3:民政部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行动以来,取得了哪些工作成效?
答:在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行动中,我们边摸排边打击,边部署边行动,坚持全面铺开、不留死角,重点打击以服务“国家战略”名义行骗敛财的非法社会组织,坚持创新手段、分类施治,刚性执法与柔性执法相结合,坚持部门联动、综合执法,非法社会组织活动乱象开始得到有效遏制,对非法社会组织的压倒性态势正在形成,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一大批非法社会组织被依法取缔或劝散。各地民政部门纷纷重拳出击,对本辖区内非法社会组织进行摸排和打击,依法从速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截至目前共取缔、劝散非法社会组织300多个。其中,北京、浙江、山东、深圳等地集中取缔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伍军人协会”、“深圳市一带一路法律联合会”、“全国正义慈善联盟”、“中国能源装备协作会”、“中国数字信息与安全产业联盟”、“中国高校深创联盟”、“中国雷锋基金会”等一批非法社会组织,取得了较好的打击整治效果,极大地震慑了非法社会组织。
二是各地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已经全面展开。各地民政部门积极行动,对辖区内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做出部署,发布了打击整治通告,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不少地方还公布了在本地活动的涉嫌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广泛收集证据线索,并提醒公众防止上当受骗。
三是部门间执法合力正在形成。民政部前期牵头建立了社会组织联合执法机制和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近期根据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充实了成员单位,明确了职责分工。部分地方也陆续在本级建立了相应的工作机制。近日,民政部与公安部联合作出部署,集中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联合执法,推动实现对组织的取缔与对个人的惩处有效结合。
四是社会监督的氛围日益浓厚。我部公布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后,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各主流媒体纷纷转载并刊发评论文章。特别是公布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的举报电话和邮箱后,社会公众参与度不断提高,仅今年第一季度,我局就收到有关非法社会组织的投诉举报900余件。通过宣传,社会公众和媒体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性质、特点、社会危害性等方面的认识和识别能力有了较大提高,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猖獗程度明显降低,初步形成了对其“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事实证明,非法社会组织绝不是为了什么公益目的,也不是为了互益目的,而是为了恶性的私益目的。当其真相被揭穿后,有些尚有良知的人迫于舆论压力,主动到民政部门承认错误,表示将尽快解散。
问题4:下一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还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是一项复杂性、长期性工作。下一步,民政部将从以下几方面深入推进打击整治工作,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一是深入开展打击整治专项行动。根据3月28日视频会议精神,联合公安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再一次集中取缔一批非法社会组织,重点打击借服务国家战略圈钱敛财以及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等字样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非法社会组织保持高压态势。
二是线上线下整治同步进行。联合有关部门对互联网上的社会组织信息进行全量检索,通过比对依法登记社会组织“白名单”,提取涉嫌非法社会组织信息,清理非法社会组织网络信息,关停非法社会组织网站。
三是进一步推进“互联网+”,提升打击整治效果。开发全国社会组织执法监察系统,推进各级民政部门信息共享,并为部门间综合监管和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充分发挥各地多级预警网络的监督作用,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及时捕捉、分析研判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信息和非法社会组织信息,通过早发现、早排查、早处理,及时消除隐患。
四是探索创新执法手段。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效能,探索建立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黑名单”,对其发起成立以及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资格限制,强化信用约束作用。
五是严厉查处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和支持的社会组织,并将行政处罚结果与年检、等级评估、信用评价、购买服务、税收优惠等事项挂钩,严格追究违法责任。
六是积极推动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尽快修订出台,细化法律责任,丰富查处手段,为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提供更坚实的法制保障。
七是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通过新闻媒体及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发声,宣传甄别社会组织的方法,告知公众合法登记社会组织的查询途径,揭露非法社会组织包装手法,提醒公众增强防范意识,呼吁领导干部、社会名人不为非法社会组织站台,商请新闻媒体不对非法社会组织进行报道,提示地方政府、社会组织不为非法社会组织提供便利。同时,大力宣传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全社会学法、守法的意识,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八是继续鼓励社会公众举报非法社会组织,及时公开曝光非法社会组织名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挤压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空间。
问题5:之前曾提到治理非法社会组织是一场“人民战争”,为什么会这样说呢?社会有关方面如何参与治理非法社会组织?
答:之所以说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是一场“人民战争”,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非法社会组织的发现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由于非法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登记手续,所以登记管理机关事先并不掌握它们的基本信息;再加上绝大多数非法组织是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活动的,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经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因此,对非法社会组织的发现,除了靠登记管理机关有限的力量主动查找之外,更多是要依靠群众的力量来发现。在前一阶段的打击整治工作中,社会公众向我们提供了大量重要线索和证据,为查处提供了有力支撑。下一阶段,我们还要继续“走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把非法社会组织从社会各个角落揪出来。我们呼吁社会各界群众继续保持对揭露、举报非法社会组织线索的热情。对非法社会组织的举报就是对依法登记社会组织的厚爱。
另一方面,非法社会组织的治理也需要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非法社会组织的存在有其一定的社会土壤。比如,一些人“知假买假”为它们提供“市场”,一些合法组织为它们提供支持,一些领导干部、社会名人为它们站台,一些活动场所为他们提供活动便利,一些媒体对它们进行宣传报道等等。因此,要达到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根本治理,也需要依靠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参与进来,不给非法社会组织提供空间和机会。就像有句歌词写得那样:“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山清水秀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就一定能形成。
为达到对非法社会组织综合治理的社会效果,我们建议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方式,加强活动宣传和信息公开,扩大社会影响力,挤压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空间;同时提醒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活动场所等在参加社会组织活动、进行宣传报道、提供活动场地时,要先行查验该组织身份的合法性。
来源: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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