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妇工发〔2017〕26号
- 关于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推进哺乳室建设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妇女组织:
为加大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在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的力度,妥善解决女干部职工哺乳期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更好地体现妇女组织服务女干部职工需求的职能定位,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女职工委决定,今年在中央国家机关范围内推进哺乳室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成熟一批、发展一批的原则,争取3至5年内在中央国家机关有需求、有条件的部门实现机关哺乳室基本全覆盖。自2017年起,每年年底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哺乳室设置及等级评定办法(试行)》(附件1),对已建成的部门哺乳室进行评定,并予以相应标准的经费支持。
二、评定及补助标准
(一)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女职工委将于今年年底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定和验收,对评定验收合格的哺乳室,将根据评定等级,按照基本、标准、舒适三个档次分别下拨6000元、8000元、10000元的专项建设经费予以支持。每部门限报主办公区一个哺乳室,对于分办公区的哺乳室和下属单位设立的哺乳室,各级妇女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给予相关配套建设经费支持。
(二)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哺乳室登记表》(附件2)、《中央国家机关哺乳室等级评定考核表》(附件3),于10月13日前,将上述表格纸制版一式2份及电子版报妇工委办公室。
(三)对于暂不具备哺乳室建设条件的部门,可通过购置流动冰箱等多种方式,努力满足女干部职工的实际需求,妇工委、工会联合会女职工委一次性给予1000元经费支持。申报部门要认真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哺乳设备购置一次性补助申请表》(附件4),于10月13日前,将上述表格纸制版一式2份及电子版报妇工委办公室。
(四)今后每年年底,妇工委、工会联合会女职工委将对存量哺乳室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将根据评定等级,按照基本、标准、舒适三个档次分别下拨2000元、3000元、4000元的维护经费予以支持;对年度内新建和升级改造的哺乳室进行评定验收,补助按照本部分第(一)条执行。
三、基本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各部门妇女组织要高度重视哺乳室建设工作,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孕期、哺乳期女干部职工需求为导向,通过多途径广泛宣传哺乳室建设工作的意义,努力使广大干部职工认识到哺乳室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赢得广泛支持。同时,使哺乳期的女干部职工及时了解并利用哺乳室提供的便利,把这件为广大女干部职工办的实事做好做实做细。
(二)结合实际,加大建设力度。各部门妇女组织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努力创造条件,推进哺乳室建设工作,尽量提高建设等级。除在机关集中办公区建设哺乳室外,有条件、有需求的部门也可积极向单独办公的办公区、直属事业单位等进行延伸,使哺乳室的建设覆盖到更多女干部职工。
(三)加强管理,持续改进工作。各部门妇女组织要加强本部门哺乳室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要建立健全哺乳室运行管理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经常性使用不闲置。要定期组织开展对哺乳室建设和使用情况的评估与调研,了解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工作。
联 系 人:孙铭慧 卞晓敏
联系电话:68850695
电子邮箱:fgw.fgw@163.com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哺乳室设置及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中央国家机关哺乳室登记表
3.中央国家机关哺乳室等级评定考核表
4.中央国家机关哺乳设备购置一次性补助申请表
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女职工委
2017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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